3月19日,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一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主犯進行宣判,以被告人安洋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此由李某見、黃某會、安洋、侯某、汪某、田某、馬某七人組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全部落網(wǎng)獲刑。
2017年10月下旬,李某見、黃某會出資由安洋、侯某組織汪某、田某、馬某等人以外出旅游為名,誘騙女性被害人趙某某(案發(fā)時18歲)、吳某某(案發(fā)時13歲)、楊某(案發(fā)時14歲)、王某甲(案發(fā)時14歲)、宋某某(案發(fā)時15歲)、王某乙(案發(fā)時16歲)、何某(案發(fā)時16歲),從貴州省貴陽市乘坐火車經(jīng)過蘭州到青海民和縣,欲在蘭州等地賣淫,后于11月2日輾轉到達廣西富川瑤族自治縣富陽鎮(zhèn)。到達富川后,李某見以償還其墊資從貴州到富川的花銷為名義,與侯某一起采用威脅、恐嚇、毆打、誘騙的方式組織、強迫趙某某、吳某某、楊某、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何某從事賣淫活動;安洋、侯某負責接送被害人至賣淫窩點,并在賣淫窩點安排賣淫活動、看官被害人,同時記賬、收取賣淫款;汪進負責接送賣淫女,每日與李順見結算賣淫款項,從所得的賣淫款按比例抽成;黃某會負責培訓被害人賣淫技巧;田某、馬某負責誘騙、看管被害人、打掃租住的房子,后趙某某借機逃走并報警。李某見、侯某、安洋等人組織、強迫未成年人多人多次賣淫,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2017年11月12日,侯某、汪某、田某、馬某被抓獲歸案;12月2日,李某見、黃某會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案發(fā)后王某乙、宋某某、楊某、吳某某等被害人因本案出現(xiàn)自殘行為。2018年11月9日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李某見等人的行為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對李某等六人以組織賣淫罪和強迫賣淫罪判處三年六個月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五千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安洋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安洋組織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在被組織、強迫賣淫罪的被害人中,六名為未成年人、其中一名為未滿14周歲的幼女,并造成被害人自殘,李某見等人的行為符合惡勢力集團的特征,已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在組織、強迫賣淫的犯罪集團中,被告人安洋積極實施組織賣淫,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鑒于其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他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決安洋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據(jù)悉,疫情防控期間,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堅持“疫情防控不放松、掃黑除惡不停步”,召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布置會,認真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堅持從嚴從快處理,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確保打好打贏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收官之戰(zhàn)。本案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該院通過遠程提訊系統(tǒng)視頻開庭,從立案到宣判22日天完成,彰顯了法院掃黑除惡工作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