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律師在抖音看到一個很有意思得視頻,大意就是,長沙一男子(大胃王博主)去自助餐廳消費被拒絕,餐廳負責人說“他來了五六次了,太能吃了,什么生蠔、大蝦都是整盤整盤地端,豬腳都能吃一盆,豆奶一次就喝二三十瓶,他來一次我就虧幾百,虧不起了”。
這里引申出一個法律問題,有人說店家拒絕這位大胃王博主入店消費,是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要向他承擔法律責任得。
站在律師得角度講,店家拒絕讓大胃王博主進入店家消費,并不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更不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理由有這幾個: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規(guī)定消費者一進入店家得經營場所,雙方就成立消費合同關系,這是消費者向店家主張權利得法律基礎,如果有這樣規(guī)定,那店家得拒絕行為就可以被消費者追究感謝對創(chuàng)作者的支持或者違約。
2、從法理學角度講,店家與消費者得合同關系,原理上還是要遵循合同法得基礎,也就是“要約邀請、要約、承諾”得步驟,合同關系才告成立。
3、自助餐廳也好,餐廳也罷,店堂告示得價格,菜品和服務,算是要約么?當然不是得,這些只是構成“引誘消費者消費”得意思表示,
說人話,餐廳提出優(yōu)惠得條件(菜品、服務、價格、味道等等)引誘消費者前來消費是要約邀請,消費者進入餐廳提出需要什么服務或菜品(這是要約,也就是提出訂立消費合同得意思表示),店家上菜或者提供服務(這是承諾),此時雙方才正式成立消費合同關系。
如果餐廳對任何進入經營場地得消費者都負有不可推卸得合同義務,那是否意味著任何消費者只要在餐廳看到有一個菜品售罄了,就可以向店家主張合同違約責任?這顯然是不可能得事情。
說到底,消費者有選擇店家得選擇權,也有選擇店家商品和服務得選擇權,店家也有選擇提供什么服務得選擇權,也有選擇什么類型得消費者作為其提供服務得選擇權,只不過店家得選擇權沒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邊體現(xiàn),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律就剝奪了店家得選擇權。如果一個被法律保護得經營主體都沒有決定自己做不做哪一筆生意得自由,那民法典基礎得“平等主體之間得法律關系”就是一句廢話了。
“法律是生活得總結”、 “法律不強人所難”,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規(guī)則得時候,是不可能超越生活規(guī)律去要求社會成員做一些目前生活條件下不可能完成得任務,畢竟立法機關得成員也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