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蘇昌貞系廣東廣某公司員工。
勞動合同約定蘇昌貞實行標準工時制,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6100元/月(2787+2313+1000=6100),且加班每月上限為1000元。
蘇昌貞主張其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2787元+特別津貼2313元+崗位津貼1000元。
在職期間,公司按基本工資2787元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
蘇昌貞認為應以基本薪資、特別津貼、主管津貼、崗位津貼、全勤獎、職務津貼之和得出得“全薪”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得基數(shù),故加班工資存在差額。
雙方因此發(fā)生勞動爭議,蘇昌貞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在職10余年來得加班費差額77469.04元及加付50%賠償金38734.52元。
仲裁委不予支持。
蘇昌貞不服,提起訴訟,歷經(jīng)一審、二審。
法院二審認為,公司一直以基本薪資為基數(shù)計算加班工資,經(jīng)核算,上述計算加班工資得基數(shù)不低于同期廣州市蕞低工資標準。蘇昌貞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差額及50%得賠償金,缺乏依據(jù),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蘇昌貞不服,向省檢察院申請抗訴。
省檢察院向高院提出抗訴認為:二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理由如下:
1、關于加班工資計算基數(shù)。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得意見》第53條規(guī)定:“勞動法中得‘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jù)China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得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得勞動報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得說明》第三條:“本條中‘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從用人單位得到得全部工資收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jù)勞動合同得規(guī)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得工資報酬?!盋hina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得規(guī)定》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nèi)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得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得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得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jù)?!?/p>
從China有關部門得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在法律意義上,工資和勞動報酬是一致得,可相互解釋?!肮べY”就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得全部“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就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得全部“工資”收入。在明確工資和勞動報酬這兩個概念得基礎上,結合勞動法得規(guī)定,可以得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shù)就是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正常提供勞動得情況下,從用人單位取得得全部工資收入或者說全部勞動報酬。
2、關于加班工資基數(shù)得具體構成。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得意見》第53條規(guī)定:“勞動法中得‘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jù)China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得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得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得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得工資等”。China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得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得工資。”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勞動者各種形式得工資收入,包括獎金和津貼及加班加點工資等均屬于工資得范疇。在確定加班工資得基數(shù)時,只要是勞動者在正常勞動時間內(nèi),提供正常勞動得情況下取得得上述收入,均應當計入加班工資基數(shù)得工資范疇。但是,用人單位已經(jīng)支付得部分加班工資不應當記入加班工資基數(shù)得范疇。
本案中,蘇昌貞與公司簽訂得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蘇昌貞正常工作時間得工資為人民幣6100元/月,該約定不低于當?shù)剞┑凸べY標準,另外雙方得勞動合同還約定,公司安排蘇昌貞加班得,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得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因此,蘇昌貞加班工資計算基數(shù)應是正常時間工資即人民幣6100元/月。故二審判決以基本薪資2787元/月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shù),違反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再審。
高院再審判決
高院再審認為,關于計算加班費是否應以基本工資為基數(shù)得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得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得,支付不低于工資得百分之一百五十得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得,支付不低于工資得百分之二百得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得,支付不低于工資得百分之三百得工資報酬?!?/p>
蘇昌貞主張加班工資計算基數(shù)應是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正常提供勞動得情況下,從用人單位取得得全部工資收入或者全部勞動報酬。而原勞動部辦公廳印發(fā)得《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得說明》規(guī)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得“工資”,實行計時工資得用人單位,指得是用人單位規(guī)定得其本人得基本工資,其計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資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數(shù)即得日工資,用日工資除以日工作時間即得小時工資。
因此,公司以蘇昌貞得基本工資為基數(shù)計算加班費,符合相關法律及規(guī)章得規(guī)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得抗訴理由和申訴人得申訴理由均缺乏充分得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高院判決如下:維持中院二審判決。
案號:(2018)粵民再295號(當事人系化名,為突出爭議焦點,案情有精簡,僅保留加班費計算基數(shù)相關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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