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詩道駿言
常見義“判”字常見的含義是:a分、分辨、區(qū)分。例如:
混沌疑初判,洪荒若始分。
見說論詩道,應愁判是非。
還可以是b:“評判、裁決”的意思。例如:
審判、判案、判詞。
判決
不常見義除了上面提到的常見義項,“判”還有兩個不常見的義項:
A寫文章
唐朝吏部選拔任用官吏,考評標準有四個方面,即“身、言、書、判”,分別指身材相貌、口才表達能力、書法、寫文章。例如:“張巡,蒲州河東人。開元末,舉進士第三,以書判拔萃入等?!闭f張巡是憑書法文章超群而被錄取的。再如:
大勝塵中走鞍馬,與他軍府判文書。(寫文書)
B音義同“拼”,不顧一切、豁出去。例如:
誰家有酒判一醉,萬事從他江水流。
意氣能甘萬里去,辛勤判作一年行。
醉思把筯欹歌席,狂憶判身入酒船。
“判”與“斷”的結合在宋代詩文中出現(xiàn)了“判斷”一詞,它的意思不同于現(xiàn)在的“判定是非”,而是“描寫、記述”的意思。
義項引申路徑大概是:寫文章——評判——評論——記述——描繪。
例如:
爛醉破除千日懣,狂飲判斷四州春。(陸游)
判斷索一語,可惜語不工。(楊萬里)
傾倒贛江供硯滴,判斷雪天良夜。(劉克莊)
以上三例,“判斷”都是“描繪、記述”的意思。
“判斷”居然有“描繪”的意思,是不是很意外?
[玫瑰]要當格律通,莫做格律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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